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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版权制度(中英文双版本)

  美国版权制度旨在通过法律赋予作者对于其原创作品的专有权利,鼓励创作与知识传播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权国会“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发展”,由此奠定了版权立法的基础。现行主要法规为《美国版权法》(Title 17, U.S. Code),并辅以相关行政法规和判例法。

  版权法(Title 17):共分八章,涵盖可保护作品、权利内容、限制、注册、侵权与救济等。

  相关法规:37 C.F.R. 201-205(版权局规章)、DMCA(1998)等。

  判例法:联邦地区法院、巡回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对解释条文、确定合理使用具有决定性影响。

  • 一般原则:初始版权属于作者。多人合作时通常形成联合作品(joint work)。

  • 职务作品(Work Made for Hire):雇员在工作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或符合双方书面协议的特定委托作品,版权归用人或委托方。

  • 转让与许可:须以书面形式签署;专有许可(exclusive license)等同部分转让。

  • 职务作品、匿名或化名作品:首次发表后95年,或创作后120年(取较早者)。

  • 早期作品续展:1976年法案前创作的作品遵循旧续展制度,具体期限需查询版权局。

  美国是《伯尔尼公约》、《WIPO版权条约》、《世界版权公约》等缔约国。美国法院通常依据属地原则处理侵权,但也认可对境外被告的长臂管辖,前提是其行为对美国市场造成可预见损害(例:Spanski v. Telewizja Polska, D.C. Cir. 2017)。

  • DMCA合规:平台类企业需建立完善的“Red Flag”内容审核与快速下架流程。

  美国版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备高度影响力。理解自动保护、注册优势、合理使用、DMCA与跨境执法等关键要素,将有助于权利人有效布局、利用及维护版权资产。